“不缴社保”约定 无效! |
时间:2025-09-04 20:51:04 来源:武进新闻 作者:阳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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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近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2010年3月,王某经某保安公司派遣,前往某货柜公司担任保安一职,月均工资3000元。在此后近14年的工作期间,保安公司始终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18日,王某以保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正式发函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原告
王某:我在单位上班14年,没有给我缴纳社保,我这个社保肯定损失了,所以我要把社保补回来 被告代理人
闵贤:(当年)原告主动提出来不需要缴社保,因为他自己有农保,而且在就职用人单位之前,他的农保费用一次性缴清了,所以他是自愿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 今年2月,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是要求保安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0元,二是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24888.5元。然而,仲裁委最终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只能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双方协商或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 武进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张璐:本次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于法有据 经过协商,王某最终同意对赔偿金额做出让步,被告公司也积极回应,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该起纠纷也终以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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