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区下发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通知》,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救助对象从原 3 类人员增加到 8 类人员; 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各增长 10%;就医医疗机构从区内扩大到全市所有武进定点医疗机构, 并增加了市外转院的报销。今天,我们就这一政策为大家作详细解读。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参加武进区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三)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含抚养、 扶养)义务人的人员);(四) 孤儿;(五)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 60 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七) 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八)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并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门诊大病和住院: 医保可报范围内,起付线费用全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 8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 50000 元;(二)除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门诊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 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