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4日)上午记者从区住建局获悉,常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的若干意见》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承发包各方主体权利和责任,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规范得到更加细化。
意见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二次招标的除外),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单独平行发包,严禁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
此外,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施工活动组织协调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项目经理所在企业的信用分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