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区人社部门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险种)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凡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抑郁症、情感分裂性精神病、躁狂症、双向情感障碍和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等7种精神类疾病的,鉴定通过后可享受200元/月的补助。
根据文件要求,参保人员需携带精神科出院记录、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至解放军第一○二医院、常州市德安医院和武进第三人民医院(任选一家)申请。患者今后每月在门诊用药(精神病药品目录内)费用,去除目录规定的自付比例后,不超过200元的部分,不同参保类型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支付,其中城镇职工为90%、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为85%,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为75%。补助按月使用,不累计、不储存,且仅限在以上3家专科医院刷卡使用。
此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中,原精神病维持治疗期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