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消协获悉,《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该《约谈办法》是全国消协系统关于消费维权约谈的第一个系统性指导文件,将进一步规范消协组织的工作程序,大幅提高消协组织的工作效能。
《消协组织消费维权约谈经营者办法(试行)》共18条,涵盖了该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意义,消费维权的约谈对象、范围、程序、内容等方面。根据《约谈办法》,经营者存在群体性投诉或者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投诉反映比较集中、被新闻媒体曝光等八项情形之一,消协组织就可以按照程序组织约谈,其中也包括消协组织发现经营者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存在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是经营者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等情况。
根据规定,被约谈单位确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约谈结束后,经营者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根据约谈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于不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视情况可向其发出《保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劝谕)书》,必要时公开发布。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不履行法定义务、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经营者,消协组织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披露,并列为重点监督对象。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事实清楚,且情节严重的,消协组织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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