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旅游条例是又一次“普法”

时间:2016-08-17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阳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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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游客的角度看,条例的出台更像是再一次的“普法”,提醒消费者旅游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利用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日,广东省法制办公布《(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条款规定:明确禁止旅游中变相强迫购物;以不合理的低价或零负团费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一经发现将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导游证或业务经营许可证。
  零价团或强制购物等是旅游市场的老问题,前两年的新旅游法出台,已有明确的条文涉及。比如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换言之,这些问题一旦出现,性质即是违法。不过新旅游法施行已快三年,这些旅游乱象并未彻底消失,原因何在?
  除了执法层面的因素之外,旅游市场的“潜规则”也影响了法律落地。因为旅行社在组团时,通常都会跟消费者签订一系列协议,其中又大多会或明或隐地涵盖消费的条款。一般消费者都不会有耐心仔细推敲文本,只会当做走形式地签字。但协议一签,旅游的强制消费在法律上也就变成“自愿”,一旦后续产生纠纷,走法律程序的维权就难上加难。
  破解这种“潜规则”当然也要提醒消费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可能存在零团费而又不需要购物的好事。选择这样的旅行团之前,一定要好好看清楚协议,考虑好可能的后果。从过去强制消费的一些纠纷来看,“中招”的游客很多是中老年群体,他们大多只是听信导游或旅行社的口头承诺,而对所签的协议缺乏较真的习惯。
  相比于提醒游客,以法规约束旅行社和导游行为,更加有操作性。现在广东省的新旅游条例,比旅游法的规定更为细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不规范行为的罚则更为明确,这对于约束旅行社的不当行为应会更有力。在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毕竟游客处于相对弱势,何况贪便宜本是人性弱点,严格限定旅行社利用这点进行诱骗消费,对于规范旅游市场更有帮助。
  但仍有必要提醒的是,即便是这个更严格的旅游条例,依然无法保护消费者“自愿”消费。如果游客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和旅行社签下“不平等条约”,那出现购物纠纷之后,法规只能爱莫能助。
  所以,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旅行社和导游来说,是一记警钟。因为监管更趋严格是无可避免的趋势。而从游客的角度看,这个条例的出台更像是再一次的“普法”,提醒消费者旅游中可能存在的陷阱,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利用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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