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旅游条例3月实施 景区承担购物责任

时间:2016-01-11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阳湖网

    新的《江苏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规定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推荐不对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一些市民日前提出疑问,景区内的购物点通常都比景区外价格高,这些购物点是否属于违法,会不会被禁止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旅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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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区内购物不违法但购买要慎重

    据悉,该条例于2015年12月4日在省人大通过,2016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少市民不太理解,不对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是指什么呢?是否包括景区内的购物场所?

    对此,江苏省旅游局和南京市旅游委相关法律专家都对记者表示,江苏新出台的这个条例,立法的本意是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旅游景区的购物点,如果是公开接待大众消费者,那么就应该属于“向公众开放经营的”,所以并非去了就是旅行社“违法”,但由于景区内的商店良莠不齐,旅行者在购买时还是要慎重。

    景区连带承担旅游购物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早在新旅游法出台时,国家旅游局就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江苏省旅游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少数购物点为了进入电子行程单和逃避旅游部门的监管,变相到旅游景区内开设大型购物场所,或者将购物点改造成了景区。

    对此,江苏旅游主管部门对景区购物作出了管理和经营上的一系列规范,比如要求景区内购物场所的面积应当小于游览观光的面积,景区的经营收入应当以综合收益为主等。同时还明确,景区连带承担旅游购物相关法律责任,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依法对相关景区和购物点一并停业整顿。

    记者还从南京市旅游委获悉,今年起旅游主管部门还酝酿和商务、工商等部门联合对景区内的购物点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价格、服务、质量等一并纳入评星登记。据悉,旅游购物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将广泛采用游客满意度来评分,而在未来,非星级旅游购物点有可能将不能接待旅游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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