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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诋毁他人 法院判道歉赔偿!

时间:2024-08-24 20:28:43  来源: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很多人认为朋友圈就是自己的小世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没人管得了。要注意了,朋友圈里诋毁他人,可能造成侵权行为,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近日无锡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被告人余某在张某的珠宝店买了首饰,因付款方式发生异议,余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发了多条诋毁张某及其店的言论,其中多次使用黑店、廉价货、阴险小人等词汇,张某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将余某告上了法庭。
市民:我觉得他就是为了破坏别人的名声才这么做,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我觉得他们可以私下里找对方沟通。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就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构成了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他点名道姓地说了这个店,人的名字也提得很明确。如果我说了这个事情,但是公众归纳不到具体的人身上,那这个时候是不构成侵权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最终,余某被判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总共7000元,并在朋友圈发表道歉信。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海:网络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我们作为一个行为人,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基本的道德准则,不能以攻击、侮辱、谩骂的方式对他人进行攻击。
想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而不是在朋友圈里随意地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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