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袭警“第一案” 男子获刑八个月 |
时间:2021-04-01 22:00:56 来源: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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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明确袭警罪,不料新规实施第三天就有人以身试法。昨天下午,钟楼法院对我市袭警“第一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被告人吕某今年30岁,来自辽宁锦州,3月3日上午,他和自己的父亲吕某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将一辆牌号为辽GJ24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靠在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路边,二人随后在车内休息,邹区交警中队民警杨勇刚带领2名辅警巡逻至事发地时,发现了这辆违停的大货车,于是上前依法调查处理,要求货车驾驶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 公诉人:在民警杨勇刚要求吕某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时,吕某某不配合执行,手推杨勇刚,被告人吕某见状后持拳击打杨勇刚头部,又对辅警姜佳鑫实施殴打 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民警杨勇刚所受之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的父亲吕某某被行政拘留7天,吕某则因涉嫌袭警罪,被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理。 钟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王可:被告人吕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
吕某:对于法律认识的不够深,触犯了法律肯定是不对的,也没有以后了,避免再次触犯法律,其次就是对被害人说声对不起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民警的执法权威。 钟楼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王可:单独规定袭警罪,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民警执法权威,也能引导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营造“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的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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