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谁担责? |
时间:2021-01-14 20:39:48 来源: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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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播】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体育健身已成为全民时尚,但同时它也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那么,自愿参加文体活动,一旦受伤,谁来担责呢?司法实践中,分别存在适用公平原则和自担风险原则处理案件的情况,那么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系列报道民法典来了马上为您揭晓。 【同期】记者:如果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了,谁负责呢
市民:我觉得是组织方,因为组织方,肯定要考虑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
市民:过程中受伤,我觉得是自己的责任吧,毕竟是自己自愿报名的啊,但是主办方应该也有责任。
市民:这肯定是自己责任
市民:自己运动自己受伤,肯定自己负责。 【配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期】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晓岚 自愿参加文体活动,风险需要自己承担,这在法律上叫自甘风险
,意思就是自愿参加这个活动,那你就要对这个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做好心理建设。 【配音】律师指出,需要尽到保护义务的单位,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如果本身尽到义务的情况下,就不用承担责任。而在文体活动中,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情况,就是参加、受伤的人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同期】常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樊晓岚 对这种群体来说,(组织者)的责任就会相对提高,但是只是补充责任,不是说,只要你受到伤害,就要组织者承担所有责任。 【口播】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规定能够消除参与文体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顾虑,有利于促进当事人积极参与文体活动。但需要提醒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文体活动”。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即活动组织者在组织活动时,应当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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