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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变“啄本乌” 湖塘纺织城16家商户被起诉

时间:2021-01-02 20:36:41  来源: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如今,市场上存在着不少“傍名牌”现象,如“红午”饮料、“康帅傅”方便面等等,“傍名牌”者就像假冒李逵的李鬼,不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损害名牌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近湖塘纺织城的不少商户就栽在了几盒小小的刀片上,16家商户被起诉侵权告上法庭,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湖塘纺织城商户
是谁我们也不知道,过来取证买刀片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十一月二十号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我们是侵权卖的假冒的商品,侵权商品,每家都要罚钱。 
商户们口中的这个侵权商品是一款叫“啄本乌”的美工刀片,而起诉他们的公司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售卖的刀片品牌叫“啄木鸟”,这两个品牌不止从名字看十分相似,就连商标图案也很相似,乍一看确实难以分辨真假,尽管如此,湖塘纺织城售卖该刀片的16家商户,都被法院判定为“侵害商标权”,每户处罚赔偿金一万多元。
湖塘纺织城商户
这个金额太大了,不知道真假,我们也看不出来,十块钱的东西谁注意看这个,卖了三盒,就卖了九块钱的商品。
湖塘纺织城商户
也卖了三盒,但是我卖的金额少,就收他六块钱,他就是一家卖了三盒,就是想取证我们卖假货,他每年都来,来了有三年了,这是第三年。
商户们回忆,大概在2017年的时候,就有人上门点名要买啄木鸟的刀片,到去年12月份开始扩大购买的范围,但购买的数量并不多,一家两三盒,却去了十多家商户,其中有一部分商户是本身有啄本乌的刀片在售,还有一部分是为了做生意,临时在市场上调的货。如今看来,其购买目的就是为了取证。
湖塘纺织城商户
他骗你说,我们的工地要多少东西,那你给我拿几盒刀片就这样子,不知道的情况之下给他拿了几盒,开了收据,但是收据我们也没有写什么字,就写了美工刀片。
湖塘纺织城商户
本身我家卖的就是这个易克品牌的刀片,然后他过来说有没有壁纸刀片,我说有,然后我把我的牌子拿给他看,那给他看了以后呢,他说有没有啄木鸟的,他说我们工地上以后还要买其他的东西,然后让我去调货,为了以后能够做点生意,然后就帮他去调了,一调就被他钓上了。
据回忆,来购买刀片的人也偷偷拍照取了证,这侵权的罪名是坐实了,但对于商户们来说,自己并没有伪造“啄木鸟”,侵权的始作俑者应该是“啄本乌”的生成厂家,因为几块钱的买卖要赔偿上万元,大家都表示很冤。
湖塘纺织城商户
我们是在市场上拿的人家的,我们又不是进货,我们也没有进货渠道,我们也找不到厂家。
湖塘纺织城商户
现在就是说为什么一定要这么长时间,你当时来打假,应该当时带着公证员来的,你打假了以后,买了东西拍完照去取证之后,肯定要说这是假货,你要停止售卖。
为了解情况,记者也来到了湖塘纺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此次被起诉的商户一共有16家,在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对于赔偿金额也进行了多次协商,协商下来是7500元一家,其中有一半人接受了调解,但还有一半人仍然不愿接受。
非正常拍摄:江苏湖塘纺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毛经理
啄木鸟在宁波有一个厂,他来到我们市场上,整个常州地区,包括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都有的,涉及到的数量很多,来了之后呢,他们就是作为消费者,买了你的东西,买了东西之后,确实啄本乌肯定不是啄木鸟。
记者在天眼查上看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起诉过的“侵害商标权”的案件有三千多条,被起诉的商户分布在全国各地,象今年八月,南通市区就有60余家商户因销售涉嫌侵犯啄木鸟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集体起诉。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以及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很多被诉商户也存在与湖塘纺织城商户类似的疑惑:他们不是生产商,只是从他人处购得刀片进行售卖,为何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律师表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澄
销售方他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知,一种是不知道,能够证明销售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商标法的64条,能够证明他进货的合理渠道,证明这个侵权责任是在于生产方而不是在于销售方,那销售方可以不用承担本案的责任,但是如果销售方不能举证,证明他的合理渠道,那么自然要推定他本身对于这个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除此以外,商户们还是有疑问,他们只销售了几盒刀片,一盒刀片单价仅几元钱,就算“假一赔三”也只需要几十元,为何要赔偿数千元?律师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但该条侧重的是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商标法》则侧重于填补商标权人的损失,同时通过惩罚性赔偿实现对恶意侵权者的惩戒和对其他潜在侵权者的震慑。
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一般由权利人根据现有的证据来选择,是按照商标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根据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亦或者是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来向法院主张,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是可以按照上述的赔偿方法,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予以判赔,同时商标权利人在向侵权人主张直接损失中,可能支出的相应的成本,包括律师费的成本,包括公证费用,取证费用这些成本,都是应该由侵权人来承担的。
商业混淆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通过以上案件教训,有必要提醒广大商户,遇到此类纠纷应当积极应诉,通过提供发票、进货清单等来证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商户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责,在进货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以合理价格购进商品,保留好付款凭证,并主动向批发商、厂商等索要相关单据,明确注明进货的商品名称、型号等信息,以便在发生类似本案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以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进而减免自身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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