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之星”奔驰:报价失误少3000 合同签完不卖了 |
时间:2019-10-12 20:22:43 来源: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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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市民高女士在“常州之星”奔驰4S店买车时,遭遇了一件奇葩的事情,购车合同签了字,4S店却不肯卖了,这是为何呢? 消费者
高女士:全部都谈好了 价格啊 包括后期的所有东西都谈好了 然后合同也签了 这边贷款什么的都准备办了嘛 然后突然他们跟我讲这个车不能卖了 那我就问为什么
他们说领导这边申请不下来 高女士看中的车型是奔驰C260L,买车的时候,她和销售员前前后后一共谈了3个小时,没想到合同一签,4S店却说不卖了。 消费者
高女士:不卖也可以 那你把我签的合同给我 我需要去维权 因为我字签在上面 我有这个权利跟你要这个合同对吧…他们大厅里一个负责人吧 我不太清楚
他说合同我不会给你的 在连线记者赶到现场后,4S店方面又同意将车卖给高女士了。那为何会发生这出拒售的闹剧呢?原因就出在这车子的报价上,少报了3000元。 【非正常拍摄】 “常州之星”奔驰4S店
销售人员:当时我们在这个车型配额方面 确实因为我们的失职导致了一些误差 然后导致给高女士报的这个价格上出现了误差
连线记者:现在还是按照原价格来卖的吗 “常州之星”奔驰4S店 销售人员:因为我们和高女士商量下来 说白了价格也不是太离谱 就3000块钱
然后公司承担一部分 我们失职人员各承担一部分
解决这个问题 最终,4S店方面为自己的失误买了单。那么,消费者在购买大宗商品时碰到类似情况能否维权呢?记者咨询了律师。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施银虎:这事件中 关键是看合同的成立与否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呢 合同的成立是看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可以确定的是 高某已经在合同当中签字
但如果4S店已经在合同上盖章或者说4S店的销售人员已经在合同的另一方签字的话 那么该合同生效 4S店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 义务来履行合同义务
现代社会讲究诚信和契约精神,“常州之星”奔驰4S店这出拒卖车子的闹剧,闹得毫无道理,结果则是丢了自个的面子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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