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撞车成被告 法庭狡辩被揭穿 |
时间:2017-11-17 20:52:23 来源:武进生活连线 作者:阳湖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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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室:自从醉驾入刑以来,绝大部分车主都养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极大地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抱着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市民张伟明就是其中一个,不过他似乎并不认为自己有错,为什么这样讲呢?一起来看报道。 庭审现场:公诉人
经鉴定,被告人张伟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毫克每100毫升。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被告人 张伟明
我对他检测有疑问,我对说我醉驾有怀疑。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你是认为检测结果过高了? 被告人 张伟明
高了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你认为你喝了一两白酒(不高)? 被告人 张伟明
对,不可能醉驾 配音:法庭上唇枪舌剑,针尖对麦芒,那检测报告都出来了,为什么张伟明还不承认呢?事情还要从今年7月21号说起,当天晚上八点多,张伟明跟同事聚餐喝了点酒,之后便骑着摩托车回家,谁知道半路上竟发生了车祸,与另一辆摩托车撞相撞,双方都伤的不轻,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将两人送往常州第四人民医院救治,110随后也赶到医院,并第一时间联系院方为张伟明和另一伤者朱某抽取血样并封存。 庭审现场:被告人代理律师
在你的记忆中,有没有人为你抽血
被告人 张伟明 没有 公诉人 是否昏迷也不影响抽血本身 被告人代理律师
抽取张伟明血样的时间,是7月21日22时10分,被抽血人签名处,张伟明没有签名,落款是张伟明受伤无法签字。
公诉人 根据第四人民医院提供的血样提取照片记录,及提取记录人提取登记表,确认血样提取是符合规定,剪裁也是符合要求的 被告人代理律师
对照案发经过,7月21日22时晚,交警没有人到场,在交警到场的情况下,由医护人员抽取张伟明的血样(才算数),所以我们认为,对张伟明采取血样的真实性,我们建议法庭不予以采信 公诉人
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警方)全程监控就是在场监控,我们可以看到,全程监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有效,民警在第二天进行血样检查,验证并确认的行为,就是一种监控行为 配音:这时候律师又提出,事发时间是7月21号,而公安机关却是在7月24号才把血样送检,间隔时间过长,这期间血液是如何保存的,又是否存在污染都很难讲清。 庭审现场:公诉人
只要是五日内送达都算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有明确规定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那你之前有没有提出要重新鉴定
被告人 张伟明 这个没有人问我,我也没想过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从笔录显示来看,你当时就没有异议 被告人 张伟明 因为我根本就不懂喝多少是醉驾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那你知不知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被告人 张伟明 真不知道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白酒算不算酒?一两算不算? 被告人 张伟明 算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你的二轮摩托车没有牌照已经达到了报废标准,这也是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演播室: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当庭并没有进行宣判,一周之后,新北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这一次,张伟明一方又对血样的保存情况提出了质疑,继续来看报道。 庭审现场:被告人代理律师
根据省公安厅的规定,第一,血样应当保存于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物室,第二必须要有填制的《检材登记簿》 公诉人
民警到场之后提取了封存的血样,做好登记后送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中心准备进行检验,但因为7月21号是周五,那么承办民警呈请上级机关延时检验血样,那么上级机关同意民警将血样放置于24小时视频监控的春江交警中队证物室冰箱内低温保存 配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方的举证并不能改变张伟明饮酒驾车以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的事实,如果仍有有异议,公安机关还保存着一份备用血。 庭审现场: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你认为这个血样是不是你的血样?需不需要重新鉴定 被告人 张伟明 怎么鉴定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还有一管备用血 被告人代理律师 这个问题不要回答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拒绝回答是吧 被告人代理律师
对 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那么辩护人需不需要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代理律师
不提取 配音:被告方表示,再鉴定血液已无意义,因为取样过程已经违规在先,血样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而法庭认为,因抢救伤员的特殊情况,交警委托医护人员抽血未能全程监控,但证据上的瑕疵不足以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故此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张伟明已经交纳了罚金保证金,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以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新北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告人张伟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演播室: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千万不要妄想钻空子,在这里我们还是要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样也就不用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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